(一)[法规规定]城市供水公共设施,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(含进户总水表)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;进户总水表之后的由供水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维护和管理。
(二)[法规规定]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,不得改装、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。
(三)[法规规定]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,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、启封;不得围压、堆占、掩埋。
(四)[法规规定]城市消火栓实行专用,除火警用水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。
(五)[法规规定]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,逾期不缴纳的,可加收违约金,并可停止供水。
(六)用户水表每月一抄,自抄表之日起15日内(具体日期详见水费通知单)交纳水费,逾期未交的,加收每日2‰的违约金。
(七)用户可选择以下水费交纳方式:现金交纳、银行托收、信用卡或存折扣交。
(八)本公司水费以银行代收代扣为主,用户也可直接到本公司营业所交纳。 |